一、有機農產品管理之法令依據?
答:「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法」已於96年1月29日公布,其中第6條訂略以:進口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(組織)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,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。
註解:97/12底前預定公告的國家有:歐盟體系(英法奧荷丹芬德義)、紐西蘭、澳大利亞(這幾過國家認證的有機單位,台灣會承認),
如:
1. 美國生產的有機黃豆取得德國ECOCERT的有機認證,這樣的有機黃豆可以在台灣經由提出審查取得”有機標示同意文件”。
2. 德國生產的有機黃豆若取得美國QAI有機認證,這樣的有機黃豆在台灣目前有機是不被承認的。
二、「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法」中,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,若未取得有機驗證證書或有機標示同意文件,何時開始是違規的?
答:自98/1/29日起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,國產品需「有機驗證證書」、進口產品需有「有機標示同意文件」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。(店家要備妥該證書影本備查)
三、在台灣銷售之農產品、農產加工品取得有機認證的二大要件1.不得使用化學品;2、有機原料使用95%以上使得提出驗證申請。故現階段是不開放使用有機原料,在成份上標示:有機燕麥(USDA有機認證)
四、銷售『有機便當』,店名叫有機店、有機餐廳,可以嗎?
答:可以,目前不在「有機農產品驗證管理法」的範圍內
五、經審查合格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在台灣加工、分裝過程,是否需再經國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?
答:要,驗證後始可標示國外驗證機構標章
六、目前國內合法認證的驗證機夠有哪些?
答: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、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、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、台灣寶島有機發展協會。其中美育與慈心可驗證加工與分裝工廠
七、使用註冊之有機商標於產品包裝上是否可以?
答:易引起消費者誤解,則不可以